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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了大幅度提高我市自主知识产权的质量和数量,提升我市科技创新层次与水平,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根据2002年国务院转发《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科技部《加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思路和安排》及《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对我市加强科技工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完善现有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一)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以及监督管理中全面落实专利战略。
(二)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编制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时,对于明确提出技术指标要求的重点领域,应委托有关机构对国内外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分析报告,作为制定发布指南的依据和确定项目研究开发路线的参考,避免研究开发盲目性和重复。
(三)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事务,有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专门经费,并为应用开发类申请项目指定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调员。
(四)在计划项目申报书中写明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目标,并附由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出具的专利检索报告。
(五)对已申请专利或取得专利证书的申请项目要严格核实其法律状态及知识产权权属,专利已失效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不予立项。
(六)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当把知识产权作为独立指标列入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合理确定知识产权指标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
(七)在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任务,及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保护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责任。
(八)科技计划项目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1、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并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代理知识产权申请保护事宜。
2、对项目的知识产权权属做出详细规定,确保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3、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跟踪该领域的知识产权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
4、安排项目参与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培训。
(九)项目验收时,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应以项目合同书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为依据,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情况做出评价,未完成知识产权目标的项目不予验收。
(十)计划项目经费中可以列支知识产权事务经费,用于专利申请和维持等费用。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市科技三项费中设立专利补助专项经费,用于补助上述经费确有困难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重大专利的国外专利申请及维持费。
二、将知识产权作为一个重要评审指标,纳入到科技成果鉴定与评奖,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及项目认定,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中。
(一)凡知识产权权属不清、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成果、产品、项目、企业,将不予鉴定、评奖或认定。
(二)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与民营科技企业如果没有申请新的专利,复审时予以警告。
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机制,将知识产权工作落实到实处
(一)科技工作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项目、企业,应当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跟踪管理。
(二)对多年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不利的单位,科技局不予立新项目。对已取得知识产权并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在资金政策上予以优先支持,鼓励其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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