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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科学技术功勋奖评选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深入实施国家人才战略和实现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大大连宏伟目标,奖励在大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进一步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市政府科学技术功勋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项活动
三、科学技术功勋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科技工作者取得的成果、业绩和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
第二章   评审标准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大连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
三、领衔完成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有一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或两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的;
    四、领衔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达到下列条件者:(1)有一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或者有两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有一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或者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并在本市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
五、申报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条件:工业方面,科技成果实施后,项目年平均销售利税率达35%以上,同时必须具备项目产品销售收入累计达到5亿元以上,或利税累计达到2亿元以上。农业方面,科技成果实施后,项目平均增产幅度10%以上,推广面积占应推广面积50%以上,累计新增经济效益1亿元以上,养殖业累计新增经济效益达到5亿元以上。
第三章   评审组织
一、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科学技术功勋奖评审委员会;
二、市科学技术功勋奖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领导7-11人组成。委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 二年。
第四章   推荐
一、单位推荐
各相关单位原则上推荐一名科学技术功勋奖候选人。可由推荐单位组织科学技术专家 (专家应不低于5位正高职) 进行评价,综合专家意见后进行择优推荐。
科学技术功勋奖候选人重点推荐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优秀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鼓励推荐杰出的中青年候选人。
二、专家推荐
科学技术功勋奖可由同一专业领域的5位专家(正高职)或三位院士推荐、提名。
为保证科学技术功勋奖推荐的严肃性,推荐人不得推荐本人所熟悉学科或专业以外的项目(人选),同时应按照推荐书的要求独立撰写对所推荐项目(人选)的学术贡献或技术成果的评价意见。在科学技术功勋奖评审过程中,所推荐项目(人选)存在异议的,推荐人负有协助处理异议的责任。
第五章   评审
一、符合科学技术功勋奖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科技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和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和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二、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由市科技奖励办公室提交市科学技术功勋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
三、科学技术功勋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科学技术功勋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评审结果。
科学技术功勋奖获奖人选应当由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科学技术功勋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大连市科学技术功勋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监督及异议处理
一、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市科学技术功勋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大连市科学技术功勋奖候选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大连市科学技术功勋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二、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公章。
三、市科技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四、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科技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市科技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五、市科技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六、异议自大连市科学技术功勋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处理完毕。
第七章   授奖
一、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获奖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二、大连市科学技术功勋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三、科学技术功勋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每人奖金额为50万元。
第八章   附则
一、大连市科学技术功勋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大连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来源:
大连市科技局
日期:
2005-1-28 15: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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