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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
财务
处 |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
职权
执法 |
行政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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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八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
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第十一条、国家选择对经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的项目,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速科学技术成果在生产领域中的推广应用。
2、《大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条、 市及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行政区内科技进步工作实施协调、指导和综合管理。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内的科技进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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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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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2、协调局相关处室受理项目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相关处室一次性告知。
3、协调局相关处室对受理的项目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4、组织项目论证评估;
5、提出立项建议,上报局长办公会讨论核准,下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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