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依据《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执法机构(含内设机构)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会同局监察室和机关党委共同负责制定全局执法人员法制培训计划、检查汇总法制培训工作情况、组织实施培训工作,颁发培训合格证。各执法机构应按规定要求,认真组织本机构人员参加局统一安排的法制学习和培训活动。 第四条 全局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课、法制讲座和自学的方式进行。 参加学习和培训的人员,必须参加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法制培训合格证。 第五条 没有参加法制培训或法制考试不合格者应收回执法证件、离岗培训,因故没参加法制培训考试的应进行补训、补考。 第六条 法制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与科技管理工作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 (二)科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三)科技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 (四)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法制学习和培训的时间,一年集中学习不得少于16个学时。 第八条 各执法机构应按照《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23条规定的要求,保证执法人员的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 第九条 学习的内容。重点学习《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材料》、《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其他与法制学习教育相关宣传材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大连市科技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6年8月 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