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执法机构(含内设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 评议考核: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局属各执法机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局属各执法机构负责对本机构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内部的评议考核。 第四条 各执法机构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制度、投诉受理制度、绩效考评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把相关职权、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制定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执法公示、法制学习和培训、文明执法等规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要设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评议考核由评议和考核两部分组成。 评议考核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七)案卷质量情况; (八)法制学习、培训情况; (九)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法人员形象; (十一)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十二)其它应考核的行政执法情况。 第六条 行政执法考核采取组织考核、自我考核以及互查互考的方式进行。 组织考核的方法包括: (一)听取被考核执法机构和人员的汇报;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和工作资料; (三)测试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掌握情况。 案卷质量情况是其中的主要考核内容,包括案卷情况,执行情况、纠正情况以及公示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的方式包括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外部评议结果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 第八条 外部评议的方式,包括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热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 第九条 依据大连市公务员评议考核指标体系,结合执法实际,制定年度评议考核标准。评议考核采取分项评分制,以百分考核的方法进行。 分项评分,是把评议考核的内容划分为若干单项,每个单项按照比例核定成项目分数,再把每个单项内容分解为若干小项,并按比例核定为若干小分,逐项评议考核。 百分考核,指各项目总分为一百分,考评的全部内容均达到要求的,得满分;如有不足,则按规定标准扣分,各项得分相加即是应得分数。 第十条 对执法工作卓有成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机构和人员,应在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 (一)年度行政执法被局、市政府等上级部门评为各种法制先进的; (二)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扎实,并总结出典型经验,被上级机关推广的。 第十一条 评议考核实行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日常评议考核情况在年度评议考核中占40%的分数。日常评议考核由各执法机构组织实施,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进行指导和监督;年终评议考核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根据得分多少,年终总评时可将被评议考核机构划分以下四个等级: (一)优秀:得分95分以上; (二)较好:得分90—94分; (三)一般:得分80—89分; (四)差:得分79分以下。 第十三条 评议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评议考核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被评议考核机构现场进行; (二)填写评议考核表,形成评议考核意见; (三)向被评议考核机构反馈初步评议考核意见; (四)形成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报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评审; (五)在局内公布评议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年度被评为优秀的机构和人员,由局给予表彰和奖励;被评为较好的,给予通报表扬;被评为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凡是被评为差的执法机构,一律不得评为法制先进单位、精神文明单位。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不重复评议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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