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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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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为切实加强我市物流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为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人才保障,经征得省人事厅的同意,今年,在我市开展物流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评价试点工作。具体工作另行部署。
  二、继续开展我市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加大开发培养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力度。各区、市、县人事局要主动会同农委及各涉农单位按照《大连市农民技术职称评定与晋升暂行办法》(大政办发[2003]68号)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具体的评定工作。
  三、发挥职称工作导向作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北三市和长海县就业。对到北三市、长海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参评专业技术资格时实行政策倾斜。
  1、在正常参评或破格参评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分别减少一项参评条件,或降低一项成果等级。
  2、对到乡镇、村企事业单位(包括金州区贫困乡镇、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除了享受上述待遇外,在破格参评专业技术资格时,还可减少一项破格条件,技术报告可代替论文、外语计算机免试。对因故没有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一步到位参评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3、参评或破格参评评委会设在我市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时,可比照上述第2条规定执行。 
  四、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进一步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1、放开农业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限制。对取得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农艺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各区、市、县人事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自主聘任其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对新设立的事业单位要及时建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手册,完备相关管理手续;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与自收自支或按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间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不得混用;对于事业单位提前离岗休息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按照管理权限,由各单位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市直事业单位可自行确定。
  五、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为基层单位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做好职称政策的广泛宣传,继续通过大连人事编制网、大连人才网等媒体适时发布职称政策、考评信息,使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第一时间了解相关政策规定。今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送材料截止日期为2006年6月30日(送省参评材料的报送时间按省直各系列规定时间执行)。省和我市各级评委会例会时间见附件。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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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辽人发[2006]1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高校:
  现将《2006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事厅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2006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

  2006年全省职称工作,要以邓小平人事人才理论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化改革,完善政策,按照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要求,加强管理,规范程序,提高评价水平,保证评价质量,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人才保证。
  一、全省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大局出发,做好企业、高校、农民、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职称工作
  (一)做好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结合我省建设“两大基地”,发展“三大产业”的需要,从企业发展实际出发,做好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引导鼓励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1、在企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型专利2项,年创造经济效益1000万元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不受学历、资力和原有职称的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型专利1项,年创造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不受学历、资力和原有职称的限制,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型专利1项,年创造经济效益300万元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不受学历、资力和原有职称的限制,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创造的经济效益应提供当地税务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
  2、在企业从事工程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时,对提交的论文数量不再做限制性要求,论文数量达不到规定数目要求的申报者,可提供反映其能力和贡献的科技改造、技术创新、发明专利、研发项目、工艺方案、技术鉴定报告、项目可行性方案、行业标准等相关资料,由评委会专家对其能力水平进行综合评价。
  (二)做好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以聘任代替评审工作
  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从2006年开始,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含市属,下同)教师职务试行以聘任代替评审制度。
  1、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时不再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它系列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仍需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2、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要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职务以聘任代替评审工作;各相关学校要制定本学校以聘任代替评审工作方案,报省人事厅备案后实施。
  3、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以聘任代替评审工作,各校根据本校的具体情况,可全面推行以聘任代替评审工作,也可在新聘任人员中进行,成熟后全面推开。
  4、省人事厅将会同省教育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具体办法另行下发),对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以聘任代替评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三)做好农民职称评定工作
  结合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实用人才的评价方式,做好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发挥职称工作在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作用。
  1、省人事厅将会同省农委制定出台,进一步完善农村实用人才的评价方式,做好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发挥职称工作在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作用。
  2、各市人事部门要与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密切合作,根据本地区农业产业结构特点,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本地区农民职称评定的意见,使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做好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
  结合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定工作。
  1、在国内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在国外进行过一年以上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人员,来辽宁工作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资格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或考试,外语和计算机免试。
  2、对急需引进的国内外优秀人才,政府人事部门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用人单位可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可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二、职称评审工作
  (一)人才评价体系建设
  1、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全面完成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修订工作。各系列主管部门要从本系列评价标准体系建设的实际出发,突出行业特点,在广泛征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完善量化赋分标准,建立社会和业内认可的新的人才评价体系。修订工作要在2006年底完成,经省人事厅同意后实施。
  2、进一步拓展新的评审专业。各市人事局和省直主管部门可在国家规定的29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和本行业发展的具体要求,对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进行整合和派生,并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新专业的评价标准和具体实施意见,经省人事厅批准后先行试点,成熟后在全省推广。
  3、在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进行社会化评价和业内认可的新评价模式试点工作。按照不同系列评价标准建立计算机量化赋分系统,由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专家,在评审前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赋分;评委会专家在例会评审时,将量化赋分结果作为参考,结合参评人员工作业绩和综合水平,评价其是否具备申报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和条件。
  2006年,在省人事厅组织的冶金、纺织、化工、建材、轻工、工艺美术、机电、电力工程等高级评委会进行新评价模式试点,试点工作成熟后在其它系列推广。
  (二)评委会管理
  1、按照“跨地区、本专业、高层次、权威性”的原则,规范和完善高级评委会管理,每年评审前各系列主管部门要向省人事厅上报高级评委会更新人员名单;各高级评委会要优化评委结构,打破系统限制,最大限度地将系统外的本行业专家吸纳进来,由省内外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组成评委会;要将两院院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优秀归国人员吸收到评委会中来;各评委会每年新增评委不得少与三分之一,评委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各中、初级评委会参照执行。
  2、整合部分高级评委会。按照我省2006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际情况,拟对全省部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作如下调整。
  一是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由于实行了以聘任代替评审的新评价方式,撤消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系列评委会,组建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
  二是授权沈阳市、大连市组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不含技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三是授权大连市港口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负责我省营口港、丹东港、锦州港等港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四是将由省外贸厅负责组织的国际商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合并到省经贸委负责组织的经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中;将沈阳市轻工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合并到省轻工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中;将大连市冶金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合并到省冶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中。
  3、在大连市服装设计师评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6年在全省进行服装设计师评审工作,全省服装设计师评审工作委托大连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具体办法由大连市人事局按照省人事厅《关于组建大连市服装设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请示的答复》制定,省人事厅转发后实施。
  (三)评审工作管理
  1、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统一管理。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改革的政策规定,按照统一的部署和要求组织申报和评审,凡制定下发涉及职称工作的文件,必须经省人事厅同意。
  2、规范工作程序。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部门审查的申报办法;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进行民主评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对未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查的材料,一律不得受理。
  3、认真组织评审。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评审的标准和条件受理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全面客观地向评审委员会汇报情况,提供相关材料;评审期间,评审委员会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评审的标准条件和评审程序进行评审,认真审阅评审材料,根据考试、考核、评议和量化赋分等基本情况,对评审对象进行工整、客观的评价。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一)专业技术岗位管理
  1、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控制和分类管理的原则,2006年制定和修改现行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标准;新的岗位设置标准确定后,对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从新设置;各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省里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标准,重新设置本市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
  2、规范省直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专用高级岗位管理,对各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但在本单位出现空岗时适时核消。
  3、对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进行年度审核,年度审核工作在4月份进行;从2006年开始,在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分设正高级岗位和副高级岗位,正高级岗位控制在高级岗位总数的三分之一以内。
  (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1、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0]3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3号)的要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要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相衔接,原则上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要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聘期保持一致。
  2、在聘任中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任。
  3、强化聘后管理。用人单位要明确岗位职责,规范聘任程序,加强聘后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体系,把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职称考试、职业资格及职称证书管理
  (一)加强职称考试管理
  1、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2005]161号)要求,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规范程序,严格管理,确保2006年全省职称考试任务的顺利完成;要认真按照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考试成绩和合格证书要及时公布和发放。
  2、严肃职称考试工作纪律。认真贯彻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辽人发[2003]6号)的精神,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3号令),加强对职称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维护职称考试的公正、公平。
  3、加强职称考试监督巡视员队伍建设。各市和省直各相关部门要不断充实和完善职称考试监督巡视员队伍,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职业资格考试中都要组织监督巡视员进行监督巡视。
  (二)加强职业资格管理
  1、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职业资格管理和注册的有关要求,制定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定期对职业资格的注册情况进行检查,注册管理部门要在注册截止后,向省人事厅报送注册情况一览表。省人事厅将定期对职业资格注册情况进行检查。
  2、国家已经开展了职业资格认定和考试的系列(专业),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职业资格认定、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查、考前培训、考试组织等项工作,保证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
  3、根据国家关于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我省职业资格的相关政策,实施具有我省地方特色的职业准入标准;同时对国家已进行职业资格认证和考试的系列(专业)进行职业准入的试点工作。
  (三)加强证书管理
  1、由国家或省统一发放的资格证书,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人事部或省人事厅的统一编号,将证书发放到专业技术人员手中;由于特殊原因专业技术人员不能领取证书的,要注意证书的保存,不能擅自将证书丢失、销毁和挪做它用。
  2、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程序。从2006年开始,职业资格证书发放采取按报名地发放的办法,省人事厅收到人事部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后,按照考生报名地通知相关人事部门,由相关人事部门统一到省人事厅职称处领取职业资格证书,然后将所属考生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号打印并拈贴照片后,统一到省人事厅职称处进行验印。
  3、各市和省直各部门不得以国家或省制证发怔部门的名义制作各种证书,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其它问题
  1、辽宁省社会科学成果奖已由省直部门奖励提升为省政府的奖励。从辽宁省第九届社会科学成果奖(首届政府奖)开始,在晋升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时,可按照省科学技术奖同等对待。前八届社会科学成果奖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2、从2006年起,不再组织辽宁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全部参加全国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全国计算机考试内容分为十三个模块,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可选择其中两个模块参加考试,评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可选择其中一个模块参加考试。计算机合格证书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发放。
  3、从2006年起,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系列中、初级考试,不再划定省内合格分数线;同时,停止执行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通过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政策,专业技术人员要取得卫生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系列中、初级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4、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
  5、在职称评审、考试、培训等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级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专业技术人员负担。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部门和单位,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5]95号)执行。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5]4号)和其它职称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1、2006年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例会时间表

2、2006年职称考试时间表


 


来源:
日期:
2006-5-23 14: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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