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附:1、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大 连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大 连 市 财 政 局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 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2008年7月29日